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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爱卫办: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贵阳市爱卫办制定了《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11月13日
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蜚蠊。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二章 控制标准
第五条 鼠类密度控制水平
(一)防鼠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3%;
(二)室内鼠密度:鼠迹阳性率小于或等于5%;
(三)外环境鼠密度: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5。
第六条 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一)小型积水蚊虫密度: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0.8;
(二)大中型水体蚊虫密度: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勺少于8只蚊虫幼虫和蛹;
(三)外环境蚊虫密度: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5。
第七条 蝇类控制水平
(一)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室内不得存在蝇类孳生地;
(二)室内成蝇密度控制水平:有蝇房间阳性率小于或等于9%,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三)室外蝇类孳生地密度控制水平:蝇类孳生地阳性率小于或等于5%;
(四)防蝇设施: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0%。
第八条 蜚蠊控制水平
(一)成若虫侵害率:蜚蠊成若虫侵害率小于或等于5%, 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小于或等于10只,大蠊小于或等于5只;
(二)卵鞘查获率:蜚蠊卵鞘查获率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小于或等于8只;
(三)蟑迹查获率:蟑迹查获率小于或等于7%。
第三章预防控制职责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贵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病媒生物密度,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时协助爱卫会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各级爱卫会要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优质服务。积极推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场化运作。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评估;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专业队伍进行考核管理,并鼓励专业队伍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集中统一灭鼠活动,夏季灭蚊、蝇、蟑螂等活动。
(七)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市、县)爱卫会成员部门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并对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集市摊点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乡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下水道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害设施,做好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害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水务部门负责对城乡河道、湖泊(水库)及其沿岸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生态文明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广场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治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十)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十一)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除“四害”药物的厂家和个人。同时要抓好农村和农田灭鼠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二)粮食部门要抓好粮库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防制设施,落实消杀措施。
(十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四)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刊播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市、区(市、县)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户开展各项病媒生物治理活动,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推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涂墙抹缝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增加完善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合法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时,应做好有害生物消杀记录。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八条 在贵阳市提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须在贵阳市爱卫办登记备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库房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持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有害生物防治员职业资格证》;
(五)病媒生物防制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病媒生物服务消杀机构收费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要接受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防制效果监测评估。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专业消杀公司及个人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志的灭杀药械。